(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0-23
郑清涛: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山诉被告郑清涛、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大田汽车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李洁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郑清涛、李洁玲不在户籍居住地居住,向去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清涛、李洁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红山支付工程款168000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郑清涛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财产予以清偿;
三、被告中山市大田汽车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元,由被告郑清涛、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