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0-23
唐美玲、张育民、林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吴永洪诉被告唐美玲、张育民、林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吴永洪归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36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从2015年2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唐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吴永洪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原告吴永洪对被告张育民抵押给其的粤XZQ568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就被告唐美玲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林晓红对被告唐美玲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2元,由被告唐美玲、张育民、林晓红共同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