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0-23

林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唐登枝诉被告林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林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唐登枝归还借款12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400元和逾期利息(以实欠款额从2014年6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8元,由被告林晓红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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