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1-16

中山市汇鸣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飞翔硅胶加工厂诉被告中山市奥杰斯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汇鸣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林建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中山市汇鸣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已经倒闭,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黄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奥杰斯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黄圃镇飞翔硅胶加工厂支付货款99353.8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0日起以实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黄圃镇飞翔硅胶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4元,由被告中山市奥杰斯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5年1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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