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1-16

中山市新雄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角镇慧成电脑商行诉被告缪智勇、中山市新雄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中山市新雄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倒闭,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黄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新雄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角镇慧成电脑商行支付货款28570元;

二、被告缪智勇对被告中山市新雄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被告中山市新雄电子有限公司、缪智勇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5年1015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