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1-16

谭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卢欢娣诉被告谭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卢欢娣清还借款3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实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月12日起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谭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卢欢娣支付律师费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0元,由被告谭志成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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