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2-05

汪国照:

本院受理原告邹望明诉被告汪彬彬、邹珍珍、汪国照、姚贵明、中山市虹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汪国照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彬彬、汪国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邹望明偿还借款3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借款数额,从2015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虹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邹望明偿还上述第一项借款中的1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借款数额,从2015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姚贵明对被告汪彬彬、汪国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姚贵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彬彬、汪国照追偿;

五、驳回原告邹望明超出上述判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8020元,由被告汪彬彬、汪国照、姚贵明、中山市虹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四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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