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2-26
陈添洪:
本院受理原告梁智毅诉被告刘少霞、陈添洪、周坚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陈添洪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少霞、陈添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智毅支付228000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被告刘少霞、陈添洪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