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2-26
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梁耀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恒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梁耀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已倒闭,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被告梁耀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故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恒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运费395017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梁耀强对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2元,减半收取3921元,财产保全费2700元,合计6621元,由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梁耀强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