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2-26
令狐克会、梁芝春:
本院受理原告石成彬诉被告周晓峰、中山市法洛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令狐克会、梁芝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令狐克会、梁芝春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法洛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石成彬支付工程款50000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由被告中山市法洛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