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2-26

中山市奇妙多电器有限公司、谷树根、梁秀珊: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致腾地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奇妙多电器有限公司、谷树根、梁秀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中山市奇妙多电器有限公司已倒闭,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被告谷树根、梁秀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故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奇妙多电器有限公司谷树根梁秀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致腾地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530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8元,由被告中山市奇妙多电器有限公司谷树根梁秀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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