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2-26

刘冠洪:

本院受理原告刘权章诉被告刘冠洪返还物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刘冠洪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权章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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