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3-18

中山市黄圃镇零跃五金厂、徐庆:

  本院受理原告奥可利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零跃五金厂、徐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黄圃镇零跃五金厂、徐庆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黄圃镇零跃五金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奥可利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122.4元及逾期利息(以实欠款额从2015年1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认之日止);

  二、如果被告中山市黄圃镇零跃五金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被告徐庆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2元,减半收取3441元,由被告中山市黄圃镇零跃五金厂、徐庆负担(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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