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裁定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3-18

郑秀红、黄金宇、中山市优特大特殊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光炳诉被告郑秀红、黄金宇、郑玉棋、中山市优特大特殊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郑秀红、黄金宇去向不明,中山市优特大特殊钢有限公司已经搬离原址,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光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80元,减半收取150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40元,由原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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