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013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3-18

丁光新:

  本院受理原告李梅先诉被告丁光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19833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拖欠之日起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逾期利息为410.9元);2、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2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水电费18000元;4、被告赔偿损失30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共计70243.9元(暂计至2015年11月4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合议庭由审判员曾志专、黄燕芳和代理审判员蒋伟成组成,定于2016年5月18日上午9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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