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12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3-18

深圳市易力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易力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深圳市易力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停业,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拆除在原告承建中山荔源工业厂房工程处的1#、2#、3#塔吊;2.2#、3#塔吊租金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3.、被告人为破坏2#、3#塔吊导致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2#、3#塔吊无法使用另行租用吊车的相关费用5000元;5.扣减被告未按《塔吊租赁合同》约定足额配备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的租金473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3月11日上午9时在黄圃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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