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884号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3-17

伍时欢、黄结贞、伍燕秋:

本院受理原告苏国添诉被告伍时欢、黄结贞、郑剑丰、伍燕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四被告立即连带清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二、四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借款利息690000元(按每月2%计算,自2015年2月17日计至2015年9月15日),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每月2%的利率支付借款本息;三、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乐百氏代理费40000元;以上三项合计5730000元;四、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抵押房产(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华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华新路北六巷2号和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社区居民委员会高坎路十八巷17号和《抵押物清单》所列的全部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合议庭由审判员曾志专、黄燕芳和代理审判员蒋伟成组成,定于2016年6月3日上午9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本公告已于2016年3月17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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