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389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12-26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3899号
黄伟建:
本院受理原告叶焕玲与被告黄伟建抚养费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13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伟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叶焕玲支付黄欣潼2018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42400元;
二、被告黄伟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向原告叶焕玲支付黄欣潼2022年8月起至判决生效当月止的抚养费,并从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黄欣潼满十八周岁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叶焕玲已预交),由被告黄伟建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黄伟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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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60-89828562承办法官:康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