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催1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1-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催15号
申请人严天江因持有的普通支票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严天江。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号码81504595,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广东秦粤物流有限公司,票面金额7509元,收款人严天江。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2日止。
四、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