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914号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18

中山百联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赵长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鑫海玻璃工艺厂诉被告中山百联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赵长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6914号。因被告中山百联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停业,赵长安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中山百联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34100.5元及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还日止)给原告;2.判令被告赵长安对前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9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