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陈宝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有玲诉被告中山市盛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宝华、练子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宝华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盛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黄有玲返还认筹诚意金624605元;

  二、驳回原告黄有玲超出上述判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9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14509元,由原告黄有玲负担1295元,被告中山市盛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94元(该款原告已付,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O一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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