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385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1-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3853号
黄金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黄金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3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金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至2022年6月23日止信用卡所产生的欠款131796.38元(其中欠款本金99511.9元、利息26823.42元、分期手续费5461.06元)并计付从2022年6月24日起至清偿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按《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结算];
二、被告黄金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元,由被告黄金发负担(该款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预交,被告黄金发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返还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金发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22588078承办法官:冼伍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