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01

(2016)粤2072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公告

 中山市隆成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顺德区容桂精巧五金电器配件厂诉被告中山市隆成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2072民初3597号,因被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隆成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顺德区容桂精巧五金电器配件厂支付欠款89275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额从2016年3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