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018号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01

(2016)粤2072民初6018号起诉状公告

王风玲、何建:

  本院受理原告吕启伟诉被告王风玲、中山市黄圃镇金雕玻璃工艺厂、何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王风玲、中山市黄圃镇金雕玻璃工艺厂、何建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从2014年8月13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暂计至起诉日为人民币26038元)以上本息及违约金总额暂计至起诉日为人民币86038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王风玲、中山市黄圃镇金雕玻璃工艺厂、何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合议庭由审判员曾志专、黄燕芳和代理审判员蒋伟成组成,定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9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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