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514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琼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诉被告陈琼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2072民初6514号,因被告陈琼珍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JNTAA20060322号);

  2.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本金139261.53元,利息3236.33元,罚息131.17元(暂计至2016年6月13日止,2016年6月14日起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贷款本金之日止),违约金600元,律师费7161.46元,合计150390.49元;

  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西111号金湾广场B区9座1单元904房的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9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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