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935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05

中山市百宝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小龙诉被告中山市百宝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百宝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2016年3月至同年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700元(3100/月×7个月、3500元/月×2个月);2.被告支付代通知金3500元;3.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14000元(3500元/月×2个月×2倍);4.第三人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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