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068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05

刘少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红荔枝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禾匀纸业包装厂、刘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少芳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货款1171663.68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5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1月3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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