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208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05

孙培培:

  本院受理原告范兆全诉被告中山市隆成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孙培培、孙超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孙培培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62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