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06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23

周沛明、杨旺好、李丽英、周堂坤、周锦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沛明、杨旺好、李丽英、周堂坤、周锦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一即时向原告偿还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合计278692.15元(其中包括贷款本金265000.00元及贷款利息13692.15元);

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担保费3342.33元;

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738.43元;

四、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00元;

五、判令对位于中山市小榄镇顷刘东三街8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六、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前四项合计347772.9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周沛明、杨旺好、李丽英、周堂坤、周锦明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6年11月8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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