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015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23

安康市高新区荣发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麟羊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康市高新区荣发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701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626元及利息(以12626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登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峰、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吴炎梅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