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298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23

廖顺添: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辉兴五金材料店诉被告廖顺添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687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2016年6月22日止,暂计2078.33元),以上合计102078.3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登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峰、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吴炎梅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