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54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23

袁金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朝军诉被告袁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12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息,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袁金辉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9日下午四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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