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79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29

武汉九川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九川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武汉九川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九川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9416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元,由被告武汉九川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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