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29

莫兰、麦培荣、中山市黄圃镇庆丰石材加工部:

本院受理原告陈鹏妃诉被告莫兰、麦培荣、中山市黄圃镇庆丰石材加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陈鹏妃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实欠款额从2016年3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庆丰石材加工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鹏妃超出上述判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被告莫兰、中山市黄圃镇庆丰石材加工部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19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