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913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29

陈世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鑫海玻璃工艺厂诉被告陈世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6913号。因被告陈世平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陈世平支付加工款73030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还日)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9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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