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6

余火明、吴燕红、中山市小榄镇澳伦宝鞋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与被告余火明、吴燕红、中山市小榄镇澳伦宝鞋厂(以下简称澳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与被告余火明于2014年10月15日签订的《授信业务总协议》、《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个人抵押循环贷款合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

二、被告余火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归还借款本金699830.57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9月5日罚息为40730.294元,从2016年9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算,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对被告余火明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北路60 号维港湾6幢305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易0602043号,房产证号:0212066763,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4025584号]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1049000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吴燕红和中山市小榄镇澳伦宝鞋厂对被告余火明的上述债务分别在7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负担41元,被告余火明负担11192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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