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中山市黄圃镇魏氏汇元电路板加工厂、魏学明:

本院受理原告江海区鑫合电子材料厂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魏氏汇元电路板加工厂、魏学明、袁淑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黄圃镇魏氏汇元电路板加工厂已停业,魏学明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黄圃镇魏氏汇元电路板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江海区鑫合电子材料厂支付货款1640780.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货款数额,从2016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黄圃镇魏氏汇元电路板加工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则由被告魏学明、袁淑韵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9元,由被告中山市黄圃镇魏氏汇元电路板加工厂、魏学明、袁淑韵负担(该款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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