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2031号公告判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杨小强、周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强、周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6)粤207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小强和周小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其清偿的借款本息124113.8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款项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26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原告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4元,被告杨小强和周小燕负担2786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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