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邓财根、中山市东升镇祥润塑料商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山市黄圃镇远昌塑料五金厂与被告邓财根、中山市东升镇祥润塑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祥润塑料商行、邓财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黄圃镇远昌塑料五金厂支付货款75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二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676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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