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384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孙亚男、杨敏:
本院受理原告甘直传诉被告孙亚男、杨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33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直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