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61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潘勇旗、陈雪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诉被告潘勇旗、陈雪英、中山市新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判令被告潘勇旗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421638.92元及利息(含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2月15日利息共为人民币5705.18元。从2016年2月1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

三、判令被告潘勇旗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7094元;

四、判令原告对被告潘勇旗名下位于中山市西区穗兴路1号顺心居10幢2座701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2000027号】的房产处置后的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判令被告陈雪英、中山市新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潘勇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

(以上各项请求中费用暂计至2016年2月15日,合计为444438.1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潘勇旗、陈雪英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十一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