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099号公告判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中山市小榄镇骏凌五金制品厂、谭钊琼:

本院受理原告蒙宏表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骏凌五金制品厂、谭钊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6)粤2072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骏凌五金制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蒙宏表返还订金25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5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骏凌五金制品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谭钊琼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骏凌五金制品厂和谭钊琼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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