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310号公告判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中山市德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杜灶平:

本院受理原告郓城县钢球厂与被告中山市德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杜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6)粤2072民初5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德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和杜灶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郓城县钢球厂连带支付货款3538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35388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中山市德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和杜灶平负担 (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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