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姚啟碧: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保肇庆公司)诉被告姚啟碧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啟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返还保险赔偿款16731.71元;

二、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1元,被告姚啟碧负担110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10元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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