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736号公告判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周汝培: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朝阳水产冻品购销部与被告林顺全、周汝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6)粤2072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汝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朝阳水产冻品购销部支付货款2430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4308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香洲朝阳水产冻品购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元,由被告周汝培负担 (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周汝培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