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朱细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角镇经昆模具厂(以下简称经昆模具厂)诉被告朱细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朱细文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朱细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角镇经昆模具厂支付加工费29463元及利息(以欠款数额,从2016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元,由被告朱细文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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