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70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祝玉超:

本院受理原告曾凡明诉被告祝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祝玉超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6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祝玉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97050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额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被告祝玉超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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