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陈世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鑫海玻璃工艺厂(以下简称鑫海工艺厂)诉被告陈世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世平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元,由被告陈世平负担(该款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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