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12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林艺文、冼惠韶: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光诉被告林艺文、冼惠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7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陈志光归还借款24250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9月11日起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冼惠韶对被告林艺文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被告林艺文、冼惠韶共同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