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391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陈静春:
本院受理原告陈洁诉被告陈静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73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洁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6年8月15日